南通一少年与初中女生偷吃“禁果”!被判强奸罪

作者: V管 loser 2018-9-26 61242

本以为找到真爱,花季少年小林一时冲动之下偷吃禁果,只因对方还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女生,小林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件,向早恋少年敲响了警钟。

据介绍,小林系山东省人,多年前随父母在南通市通州区居住、生活,并在南通市通州区一初中上学。

初中一年级时,小林还是个勤奋好学的少年,在班上担任班干部。

初二开始,小林迷恋上网络游戏,学业上不思进取,导致成绩越来越差。

初中毕业后,小林即放弃学业,准备打工生活。

然而小林刚满16周岁,想找个工作也不容易。去年12月份,无所事事的小林通过手机QQ结识了在附近一初中上学的小玉,通过一段时间的网聊,二人关系越发亲密,小林提出以男女朋友相处,小玉也欣然应允。

期间,小林也询问过小玉的生日,知道小玉才13周岁。今年3月的一天,小玉因被父母责怪,约小林见面,后小林带小玉玩耍至晚上九时许,将小玉带至其住所,在小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小玉家人联系到小玉得知其与小林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小林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在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小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件处理过程中,小玉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小林予以谅解。

法庭上,小林自愿认罪,辩解自己不明知与小玉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并对自己一时的冲动懊悔不已。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小林未满18周岁,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遂减轻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早恋莫冲动

法律对幼女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的小林年满16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判处刑罚。


标签:
    论坛申明 1、本论坛名称:码头论坛  网址:seo.matouu.cn
    2、本论坛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目的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 并不代表码头论坛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3、本论坛会员发帖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论坛会员不得发布和链接任何有关政治、色情、宗教、迷信、低俗、变态、血腥、暴力以及危害国家安全,诋毁政府形象等违法言论和信息的帖子。
    5、本论坛帖子信息如有恶意诋毁侵权等违法行为请带相关资质联系删除!或到站务处理发帖。
    最新回复 (0)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