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售楼小哥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屋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装饰公司老板等人。今天(19日),记者从南通中院获悉,售卖信息和购买信息的三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被处以2000至5000元不等罚款。
张某是某公司房产销售代理,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他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00多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提供给被告人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700多条;提供给蔡某公民个人信息1500余条。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今年6月,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不服,认为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杨爱明及原审被告人张陆茗、蔡刚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