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市新增101所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三年来,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总数达322所。
据悉,2019年,南通市教育局还将继续大力推进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新增100所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影响力——
2017年9月4日,南通作为全省唯一推荐单位,应邀在教育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市教育局局长郭毅浩作了题为《突出三个强化,办好惠民实事,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共享》的经验发言。
南通以“健康中国”建设目标为指引,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突出三个强化,办好惠民实事,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共享。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由点到面有序推进,有力助推了南通“10分钟健身圈”建设。主要做法:一是围绕“谁来做”,强化政府主导,形成统筹推进整体合力;二是围绕“怎么做”,强化制度规范,形成有序开放长效机制;三是围绕“为谁做”,强化服务保障,形成便民惠民运行体系。
《中国教育报》全国推介南通经验
2018年9月28日,《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南通实践》被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向全省推介。
南通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管理,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全市范围内公办高校、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体育设施。
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范、有序、安全、公益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在通高校、市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体育等部门负责。
其他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建立教育、体育、财政、规划、城管、物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依法保障其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积极开展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宣传教育,引导入校健身人员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体育设施使用规定,提高全民健身水平。
第二章 开放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相对独立、集中,有专门的出入通道,或者与其他功能区相对隔离;
(二)建有人员进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能基本满足群众健身需要,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备。
第七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学校地址、拟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信息向同级教育、体育部门登记备案,经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在教学日早晚时段、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教学日早晚时段,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老旧小区周边的学校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教学日晨间开放应当在学生入校半小时前结束,下午开放应当在学生离校半小时后进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开放时段。
第九条 因校舍、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考点设置、传染病流行、安全保卫(保密)等因素可以暂停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但应当提前告知;遇有校园重大突发事件,应当迅速通过校园广播等方式通知入校健身人员有序撤离。
第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以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采取定时开放和预约开放两种形式。
健身人员持入校健身卡,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进入学校开展健身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要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组织体育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学校预约,统一出具参加人员信息,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入校健身时,应当由成年人陪同并承担安全看护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将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基本要求等予以公告,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社区(村)合作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方式,开展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承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健身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方案;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及无障碍标志等;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近的医疗机构地址与急救电话;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免费开放和低收费开放相结合。
免费开放范围主要为学校室外体育场及附属设施,健身人员在开放时段内免费入场锻炼。
低收费开放范围主要为学校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通过预约有偿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并提供便民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入校健身人员按照就近原则,凭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学生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在学校、所在社区(村)或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登记报名,熟悉入校健身相关制度和规定,签订安全承诺书,办理入校健身卡。临时入校健身人员可以凭以上有效证件,在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后入校健身。
登记报名时,入校健身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身体健康等信息,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体育设施每日开放前,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安全警示和相关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进出人员信息查验登记,防止身份不明人员擅自进入校园;加大校园巡视力度,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及时处置意外突发事件;根据学校体育设施承载规模,适度控制入校健身人员数量,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健身人员入校健身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服从管理,保持场地整洁,举止文明礼貌;
(二)规范使用体育器材和设施设备,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伤害;
(三)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有破坏按价赔偿;
(四)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恐怖、迷信、暴力、管制刀具等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
(五)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严格遵守校园禁烟规定;
(七)不得擅自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八)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提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身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健身人员在学校健身活动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入校健身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除用于教育教学、运动比赛、文体活动、校企合作等外,不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 实施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备案和考核评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经费保障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的规划服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非机动车辆停放、环境卫生和流动摊点管理等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学校有偿开放体育设施的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社区(村)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中居民宣传教育、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科学制定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学校完善体育设施,改善健身环境,努力实现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全覆盖。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应当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列入规划设计和配套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明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镇)、社区(村)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辖区健身人员的宣传、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统一办理入校健身人员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入校健身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的改造、添置、维护、运行以及购买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等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编审程序列入各学校年度预算。
在通高校体育设施改造、添置、维护、运行按照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予以保障,购买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年度公众评议。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各地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具备体育设施开放条件的学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或者在开放使用中,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健身人员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或者干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体育设施维护义务的,由教育部门或者体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通教育
最后于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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