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政府办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明确了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类型。
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类型是: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住宅底层院内、地块内部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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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同时明确了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的建设类型: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已建成,并在1982年市区房屋清帐底册中明确记载的。
(二)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
2.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
办法规定,下列违法建设可暂缓拆除(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
(一)具备城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现有住房面积(含违法建设部分)低于本地住房最低标准,在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安置的;
(二)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因服务大众需要,或因按照市级以上文件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
(三)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市、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
(四)对涉及众多失地村民、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分配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过期临时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来源:江海明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