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致青春酒吧涉嫌不当使用红领巾 商业宣活动传被崇川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叫停

作者: V管 一号编辑 2018-12-8 50782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代称,有着特殊的含义。南通市区“致青春”主题酒吧在进行商业宣传时,竟然打起了红领巾的主意。而这一在不合适的场合随意佩戴红领巾的行为,被崇川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叫停。

南通市区致青春酒吧涉嫌不当使用红领巾 商业宣活动传被崇川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叫停

南通市区致青春酒吧涉嫌不当使用红领巾 商业宣活动传被崇川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叫停

这家酒吧位于市区工农路。前段时间,酒吧推出了一个类似回忆童年的主题活动。现场邀请的驻唱演员统一佩戴红领巾,并向顾客免费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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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红领巾的使用,全国少工委早在2005年11月28日就印发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由省级(含)以上少工委指定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优惠的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非定点企业不得私自生产。省级(含)以上少工委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少先队组织订购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可由省级少工委与定点企业联系,亦可由地(市)、县(市)级少工委或基层少先队组织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定点企业负责供货,实行少先队组织内部供应销售。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

第十二条各级少先队组织和队员不得使用破损、污染、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

第十三条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制止,直至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帮助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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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使用红领巾用于商业活动,他们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将自行清除网上的相关图片和内容。针对这家酒吧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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