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等地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不得留作业

作者: V管 一号编辑 2018-12-3 42749

为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省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南通等地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不得留作业

包括: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江苏南通等地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江苏南通等地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此前,江苏省教育厅也发布了 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南通等地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不得留作业

明确提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严禁学校超课程标准、超进度教学或考试,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实验班、不得采用分层走班形式变相设置快慢班等十项违规办学行为。

严禁十项违规办学行为

(一)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

1.公办和政府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

2.学校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等作为入学依据;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学费之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二)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4.学校应开齐开足国家和省规定课程,不得实行两张课表;

5.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占用道德法治课、综合实践活动、体艺课、技术类等课程课时;

6.严禁学校超课程标准、超进度教学或考试。

(三)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

7.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实验班,不得采用分层走班形式变相设置快慢班;

8.严禁频繁组织各类考试和测验,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小学不得超过1次,初中不得超过2次;

9.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包括平均分、高分率、分数段、作业准确率等;

10.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部门不得以升入名校学生数、中考升学率等对学校或教师进行排名、表扬、奖励,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考核、奖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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