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脾脏破裂能获赔吗? 法院认定伤情与事故存在关联

作者: V管 一号编辑 2018-12-3 50398

南通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觉得事故较小,故报警后未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双方协商赔偿300元了事。几个小时后,一方在医院检查发现脾脏破裂。一个多月之后,伤者才去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对这样的情况,伤者该得到怎样的赔偿?11月30日,港闸法院发布的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颇为特殊的案例。

2015年2月4日11时50分左右,缪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市区工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所驾重型货车左前侧部位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因造成车辆损害较小,且涉事人员均感觉无人受伤,双方报警后未要求交警到场处理,而是在现场自行商定,由缪某当场赔偿王某人民币300元。

当天下午,缪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脾破裂、痛风。同年3月12日,缪某到交警四大队反映自己驾车在工农北路与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后离开现场,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认为,缪某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症状,几个小时后在医院诊断脾脏破裂,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且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2016年5月30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缪某脾切除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港闸法院唐闸法庭负责人黄立威介绍,脾脏破裂一般由外力撞击或压迫造成,在没有明显外伤的情况下,如开始出血量较小,伤者可能第一时间痛感不明显而忽略该伤害。本案中原告缪某虽在事故当时没有明显不适感觉,但在发生事故时其腹部曾与车内方向盘等部件发生挤压,在事故后数小时内即因腹部感觉不适入院治疗,经检查为脾脏挫裂伤,可以认定是受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符合事故中因惯性等原因导致腹部受压迫或碰撞形成隐性伤害的情形,且无其他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在本起事故后另遭遇重大损害。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伤情与本起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港闸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此后的就诊行为以及证人证言,可以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交警处理的情形。交警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事实已基本查明。原告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在驶出绿化带路口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疏忽大意、未谨慎观察路面情况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且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因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对自身损失的造成有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减轻被告方10%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记者冯宏新 

最后于 2019-2-21 被一号编辑编辑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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