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不懈努力终结“骨头案”

作者: V管 loser 2018-11-23 40520

近日,通州法院执行局再次执结一件近两年的“骨头案”。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承办人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交付抵债物品。风尘仆仆,三赴诸暨,案件的顺利完结,离不开承办人的倾心努力。

南通荣鑫纺织公司与诸暨铭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东一三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定做合同纠纷一案,通州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铭尚纺织有限公司、东一三森纺织品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15.6万元以及所受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在十日内并未按时履行义务。

2017年5月,荣鑫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执行局进行情况说明,多次表示目前两个厂子都不在经营了,因为荣鑫公司的代为诉讼还导致自己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是拿不出钱来,外边有债权可以催收,但是债务人也很困难,目前能拿出的方案是拿别人抵给其的衣服进行抵债。由于荣鑫公司在整个诉讼中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不同意抵债。此外,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诸暨国土局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业工地一块,于是通州法院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经实地调查,该块工业用地位于旺妙村,而且土地之上已经建起了三层楼房,该房屋无证属于违建。同时被执行人表示,土地上已经设立了抵押,如果处置,需要为其安置住所。土地房屋,位于外地且有抵押,因此不宜处置。无奈,案件执行进入低谷,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直到今年8月份,才有了大的转机。通州法院委托诸暨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发现铭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在注销之前并未进行债务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诸暨铭尚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经清算清偿债务,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应追加铭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冯少某、冯川某为被执行人。同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迫于执行威力,二被执行人委托他人来到执行局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通州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最终达成具体履行方案。荣鑫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偿还货款80万元,余款160万元拿成品服装进行抵债。

11月15日,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就抵债的衣物进行了认真的清点,最终本案执行完毕。由于涉及衣物较多,且存放在三个不同的地点,整个清点过程持续四个多小时,直至最后一箱清点完毕,执行干警们才放心离开。(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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