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29 日 14 时许,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海安市朝阳路与人民西路路口地段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通秩序整治。在查处张某驾驶电动车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时,乘坐在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张某某阻碍民警执法,殴打执勤交警。
张某某在交警执行职务时,蹬了执勤交警一脚,致执勤交警摔倒在地,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张某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张某某能具结悔过,酌情可从宽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