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科技信息迅猛发达的时代,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这不,余东镇司法所日前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婚姻引起的手机APP纠纷。
余东镇姜某与何某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合,于今年上半年协议离婚。离婚后,蒋某偶然间发现,何某仍然在使用曾经姜某在手机绑定使用的软件程序,并且在朋友圈常常提及双方婚姻状态,考虑到隐私等问题,姜某致电何某要求将原来姜某注册的微信、淘宝等手机APP删除,何某未同意,双方就此事发生争执,申请调解。
调解人员看到双方的申请要求后,也是感到十分“新鲜”,之前办理的关于离婚后纠纷,大多是关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方面的矛盾,而这一次,矛盾的焦点竟然是手机上的几个APP。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主要对手机APP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调查。
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调解人员了解到,本次纠纷涉及到的APP主要有微信、QQ、陌陌、抖音、快手、淘宝、来分期、平安银行、支付宝、全民K歌等十几个,而这些手机软件均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姜某用手机注册使用的,在离婚后,该手机号则归何某,何某平时下班回家后,会使用这些手机程序进行浏览。
而根据了解,类似微信、淘宝、支付宝、平安银行等手机软件,往往存在支付功能,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姜某所提出的那些APP,在广泛意义上可以说均可归为虚拟财产一类。调解人员认为,双方现已离婚,所有的财产分割也已完成,而例如支付宝等具有金融业务的APP,由于之前绑定认真的都是姜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如果何某仍然使用姜某账号登录,现如今已经不合适了,并且何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关于两人的话题,该行为也有失恰当。
而何某认为的手机卡在自己手机,删不删除是自己的意愿这一理由,调解人员向何某进行了解释,由于手机号现已经实名,而且现在手机APP的使用常常需要手机验证码,何某如今一直使用姜某账号,一来侵犯了姜某的虚拟财产使用权,二来一发生经济纠纷,则可能会产生更严重后果。针对姜某要求的删除程序,调解人员觉得,问题并不是在手机软件上,最主要的是登录账号,遂建议何某将原来姜某的账号进行注销,申请自己账号。
经过多方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将移动卡给姜某使用、处理各种软件。以后双方均不得在任何软件中及任何场合中向他人发送针对一方的微信及言论。
法律法规链接:
一、《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于 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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