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市环保局与三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至此,我市已对五家企业试点实施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制度,五家企业生态赔偿修复资金近3000万元,初显成效。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从去年开始,市环保、公安、检察机关联手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击、纠正企业违法行为。这次签订协议的三家企业,都是在市环保局与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查处的散乱污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经查,我市某电镀厂、某金属拉丝厂、某标准件厂由于前期违规排放,污染了周边环境,并无法以现场修复的方式修复,经磋商决定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经省环科院评估,修复费用分别为46万多元、23万多元和30万元左右。
签订仪式上,市环保局局长张健和三家企业法人代表签订了赔偿(修复)协议。市检察院检察长钱国泉希望企业认真履行好协议内容加快生态修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守法经营,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决不能以发展来牺牲环境。
某标准件厂董事长 尹辉:我觉得办企业不光是赚钱,环境这块一定要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后面我的环境保护意识一定要加强。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 刘华军:在这过程中,环保部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司法联动推进,应该来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海门在这方面保持了积极试点的姿态,有些工作、有些做法还可以在全市其他地区予以借鉴和推广。
海门电视台《东洲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