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曲塘派出所查处一名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
经查,10月10日11时许,李某驾驶轿车行经曲塘治安卡口时,因存在未携带有效证件以及车辆逾期未检、保险逾期未缴纳等多个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期间,该李为逃避处罚,拒不服从交警指令欲强行驾车离开现场,险将交警撞伤。
李某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被交警查获后仍然不配合处理,这种行为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并威胁到了一线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目前,该李因阻碍执行职务公务被行政拘留,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也一并处罚。
海安市一男子张某因不服交警教育和处罚,辱骂、殴打并咬伤交警,阻碍其执行公务。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7年8月19日上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海安市长江路与镇南路交界处西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正在执勤的交警周某示意其停车,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
张某坚称没有走错道,不听规劝,执意不下车,且不顾交警周某站在车前阻挡,一直转着加速开关想往前开。此时,交警高某见状赶来,向张某出示证件后,请张某下车配合执法。两名交警的劝导依然无效,张某拒绝下车,还辱骂交警“抢劫”。
正当张某强行扭转车头,打算继续在机动车道内违法行驶,被执勤交警阻住去路,张某一把揪住交警周某的警服,一拳打在他左侧胸口,交警高某立即抓住张某的衣领加以制止,并警告不要阻碍执行公务。张某转头又撕扯交警高某的警服,往高某胸口击打了两拳,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乘机咬了高某左手手臂处一口。后在一旁辅警的协助下,张某被制服。经鉴定,交警高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