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下午,辅警沈大贵配合民警在204国道海安高新区卡口对过往车辆例行春运检查。
16时25分左右,在对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牌号为苏F*U0*0的银色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车人芦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所驾车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执勤民警示意其下车进行进一步核查。不料,芦某弃车拔腿就跑! 有情况!辅警沈大贵见状紧追其后,芦某边逃边喊 “警察叔叔别追了,放我一马,放我一马”,最终被执勤民警成功抓获。
经执勤民警核查,驾驶人芦某有吸毒史,驾驶证四年前已被注销,所驾轿车也未年检。
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芦某进行了采样送检,芦某系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目前,芦某因吸食毒品、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毒驾、无证驾驶处罚规定
毒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若驾驶汽车,罚款1500元,扣留车辆,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来源: 海安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