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交通肇事罪应当从轻处罚

作者: V管 一号编辑 2018-12-22 76140

【审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行为人系七十五岁的老年人,且系过失犯罪,事发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同时,行为人因年龄的限制对事故处理能力相对较弱,事后亦无逃逸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行为人应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 键 词】

刑事 交通肇事 从轻处罚 老年人 七十五周岁 自首 缓刑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孟X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使至事发路段(如皋市白蒲镇姚家园5组)时,撞上步行进入公路的行人蔡X珍,致蔡玲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孟X华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系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且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未采取确保安全的有关措施;事故后亦未标明变动车辆位置,致部分证据灭失,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孟X华如实向相关部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孟X华已满75周岁,而蔡X珍殁年85岁。

公诉机关以孟X华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孟X华已与蔡X珍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行为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此种情形下,应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孟X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孟X华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下,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犯罪,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处罚;过失犯罪,法院应当从轻处罚。2.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行为,即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直接影响适用缓刑的情形。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赔偿行为可以减轻对被害人及亲属的伤害,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治疗,安抚近亲属的心理,这是法院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4.交通肇事后的悔罪表现。交通肇事后积极悔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作出从轻处罚的依据。

行为人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行为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对于突发的交通事故采取应急处理能力较低,且事后没有逃逸行为,而是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行为人应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系过失犯罪,且事后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据此,应在从轻处罚的基础上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孟X华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本罪量刑·量刑情节 (S070505011)

【案    号】 (2012)皋刑初字第4号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判决日期】 2012年01月05日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P0613+++49JSNTRF0312C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杭舟 李明光 金天

【公诉机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孟X华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海琴。

被告人:孟X华。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孟X华于2011年4月27日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角通线由北向南行至白蒲镇姚家园村5组路段,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进公路的被害人蔡X珍(女,殁年85岁),致蔡X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经认定,孟X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孟X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X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孟X华于2011年4月27日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角通线由北向南行至白蒲镇姚家园村5组路段,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进公路的被害人蔡X珍(女,殁年85岁),致蔡X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孟X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事发后变动车辆未标明位置,使得部分现场证据灭失,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孟X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孟X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如皋市公安局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户籍证明;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X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孟X华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孟X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孟X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孟X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孟X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法律家

最后于 2019-1-5 被一号编辑编辑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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