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独生子女户注意啦, 满足4个条件, 可领计划生育补贴

作者: V管 一号编辑 2018-12-20 69804

注意啦!海安市2019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对象申报确认工作即将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们赶紧来申报!

海安独生子女户注意啦, 满足4个条件, 可领计划生育补贴

1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中,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过奖励的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在海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2018年及之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正常退休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及时进行申请。

2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省、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县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村居及时对已经享受对象进行审核,及时退出注销资格人员。

3奖励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012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自2019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6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800元。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每人3200元。

4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 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 结婚证 •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一折通(农村奖扶、特扶对象)或邮储银行账户(一次性奖励对象)等原件及复印件

(特定对象材料)•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退休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这个很重要!)

请符合条件对象于2019年1月2日至1月31日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各镇(街道)计生办咨询电话:

开发区城东镇:88762153

高新区: 88162992

滨海新区角斜镇: 88246726

曲塘镇: 88600926

李堡镇:88210040  

大公镇:88755233

墩头镇:88412558

白甸镇:88403239

南莫镇:88472112  

雅周镇:88632050

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咨询电话:88906912

来源:海安卫计委 海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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