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据介绍,《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突破了既有的救助办法从收入衡量救助对象的认定方法,从支出和收入方面综合考量,对救助对象进行认定,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从医疗和生活的角度对申请救助家庭给予不同方式的救助。
11月30日,南通政府网全文发布该《办法》。
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含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国内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
已按照《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通政规〔2016〕3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实施内脏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救助情形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是指因病导致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负担较重,由政府提供的补充性救助行为。
家庭医疗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之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总和。
医疗费用的认定,原则上以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发票为准,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的,也可以凭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报销反馈单为据。
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家庭人均金融、证券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名下无别墅,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可保留一辆新车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
救助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医疗刚性支出以3万元为起付线,3万元以上(含本数)部分给予40%的救助,学龄前儿童及仍在国内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本人给予45%的救助,家庭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实施内脏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手术的,在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凭病历等相关证明,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医疗救助金。
生活救助
申请生活救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医疗救助所得不计入申请生活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救助标准: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12个月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按人均12个月给予一次性救助。
已按《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6〕176号)享受最高额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救助。
申请流程
申请救助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家庭医疗刚性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按低保发放程序打卡,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施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办法》另明确:
崇川、港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及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骗取救助将担责
《办法》明确: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
申请救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为申请救助的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来源:南通政府网
最后于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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