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如皋安监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在长江镇居民周某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40箱,目前案件已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中。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均实行许可证制度,私藏私售存在安全隐患,均属违法行为,且随时可能酿成重大事故。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如皋安监发布
最后于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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